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六、 生产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2.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2. 第七章 附则 六、 生产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2. 鼓风机和压缩机;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