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9.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电磁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六、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六、 9.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电磁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六、 生产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