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口单位进口本规定附件一、二所列物项及相关技术,如供应方要求,经最终用户及其主管单位同意,可在进口合同中写明以下内容:

进口物项及相关技术的最终用户和用途;

进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只用于和平和非爆炸目的;

未经供应方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

实施必要的实物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