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15.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15. 15. 热室的建造。 四、 向其他国家出口或从其他国家进口乏燃料或含钚、高浓铀或铀-233的中、高放废物。 五、 今后十年与其他国家进行有关核燃料循环的总体合作计划(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 六、 上述活动包括有关的人员及信息交流。 14.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