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七、 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附件三: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附件三: 第七章 附则 七、 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附件三: 其他对外核合作管制清单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