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