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