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