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 拒绝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与检查; 拖延、隐瞒、谎报或拒绝报告有关资料和数据; 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造成意外照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