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程序,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