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三十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三十条 核材料或乏燃料运输中,承运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将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确保承运人员和沿途公众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