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正常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必须对场外周围居民区进行有计划的常规放射性监测。监测的范围应当根据核设施的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确定,其半径可取30-50公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