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超限值照射的人员,营运单位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核设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医学处理和随访观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