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营运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应根据受照类型、程序和健康情况确定。甲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乙丙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