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 营运单位应经常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放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人员在符合防护要求的场所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