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超限值照射的人员,营运单位应建立审批制度,实施严格的个人剂量监督;对受到核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事故剂量调查,确定实际受照剂量,并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