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二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二条 核设施厂址应选择在人口密度较低、远离大型厂矿和人口中心的地区,拟建核设施的厂址应有周围半径50公里内实有人口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