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三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三条 核设施厂址周围必须能满足设置非居住区和应急计划区(指需制定场外应急计划的核设施)的条件,并具备能配置足够的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设施的条件,保证核设施事故时应急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