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一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后,组织放射卫生防护专家进行审评,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核结论。经审核批准后,其批准书作为发放核设施建造、运行和退役许可证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