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