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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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