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