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