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建造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十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建造事件报告。第三十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建造事件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提交建造事件报告的期限已届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建造事件的处理尚没有结论或者没有处理完毕的,可以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阶段性建造事件报告,并在建造事件处理完毕后提交补充信息。
核动力厂建造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背景、事件描述、已经制定的或者正在进行的纠正措施、事件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事件的原因分析和经验教训、事件对安全影响的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