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建造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书面通告。第三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书面通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口头通告的内容,以及出现问题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及其供货商、制造厂或者施工单位等。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口头通告的内容,以及出现问题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及其供货商、制造厂或者施工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