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理部门审查,全面审议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安全业绩和核安全文化现状与问题、政策目标和规划实现情况、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及其机遇和挑战等重大事项,确定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对管理体系实施必要的调整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