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验证。满足核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五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安全论证、验证报告,以及老化管理大纲、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安全相关的工程改进措施和计划等与核设施安全论证、验证相关的材料;
增补或者修改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核设施方可继续运行。未获得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核设施不得继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