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