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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 第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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