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