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