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