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