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涂改、转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使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所在单位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