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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票据的利率、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票据存托、经纪、承销、信用评级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等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应根据自身职责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基础资产托… 第二十八条 存托机构应于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创设情况。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管理、创设、登记托…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承销机构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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