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存托机构应于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创设情况。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管理、创设、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