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2018年) 三、
三、 拓展集体林权权能
在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集体林权权能。鼓励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政策所允许流转的林地,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积极发展森林碳汇,探索推进森林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鼓励探索跨区域森林资源性补偿机制,市场化筹集生态建设保护资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开展集体林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天然林保护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林权抵质押贷款金融产品,推广规模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探索以自有林权抵押折资+一定比例货币资本作为收储保证资本,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支持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开发利用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收储、信贷担保、抵押物处置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