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