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