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