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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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