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