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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听证人员应当维护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保守听证事项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在听证时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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