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