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第十九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提出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