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省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10%)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 第十三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数量(65%)及面积(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 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基础上,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