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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 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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