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林业标准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动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只把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