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林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林业标准的复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林业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3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其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