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章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附: 省(区、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